防止耕地“非粮化” 促使粮食生产平稳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食转化和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意见 "指出,新时期要坚持以习近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 非粮食 " 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抓住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
意见 "强调,要充分认识防止耕地" 非粮食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 三农 " 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把握国家粮食安全的主动权。继续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在耕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发展粮食生产。主产区要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产销平衡区和主产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自足率。
《意见》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防止耕地 "非粮化" 倾向。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将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证水稻,小麦,玉米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棉,油料,糖料,蔬菜等农产品和饲草饲料生产。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目标作物种植,确保粮食种植面积。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产销平衡区要重点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口粮田,确保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引导工商资本有序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意见》要求,强化激励约束,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坚决遏制耕地 "非粮化" 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分类稳妥处理。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产粮县奖励政策,健全产粮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种粮主体政策激励,着力保护和调动地方各级政府重农重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加强耕地种粮监测,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耕地种粮监测评估,建立耕地 "非粮" 报告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推进。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