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吗?对此你怎么看?

2020-11-16 15:10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2699

近日,某短视频平台有这样的消息引起了网友的关注。一位妈妈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因为孩子口渴,于是妈妈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打开给孩子喝了几瓶。在她看来,这似乎是一件正常的小事。然而,他们结账时与超市老板发生争执。




当时,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描密码,但超市老板拒绝结账。他认为,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提前喝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赔偿 10 倍。但是母亲不高兴。她认为孩子提前喝了饮料,因为她一时口渴。在那之后,她将支付原价。为什么是偷窃?




先喝酒后付款是不是偷窃?在短视频底部的评论区,有 2 万多网友在网上留言互动,但大多数网友选择与被罚款的母亲站在同一条“前线”。




一位名叫“阿新”的网友留言说,“自觉拿瓶付账,不是偷盗。偷了 10 块罚款的人,喝酒拍拍屁股就应该走了。毕竟,没有逃脱的命令。它可以通过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沟通。超市无权处罚。”


 


名为“派叔”的网友也评论说,“法律上有实际案例。超市明码标价时邀请,顾客结账时承诺顾客喝饮料,这不仅决定了双方的交易合同有效,而且顾客可以结账,并不违法。而且,口渴是保护生命权的紧急措施!”




不过,也有少数网友对此持相反态度。名为“江德寨书画书房”的网友说,只要你不在超市里买东西,所选商品的所有权仍然是超市,你在付款前使用商品没有法律依据。你和超市之间的销售合同在你付款之前不会生效。




在超市里先喝饮料再交钱是很常见的,但不是像超市老板说的那样,母亲的行为属于盗窃吗?对此,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于汉先生从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母亲是否构成刑事或行政犯罪?




首先,从母亲是否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母亲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有关规定,盗窃罪的构成必须符合犯罪构成。根据四要件的一般理论,它是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




这段短视频显示,这位母亲把饮料给孩子后,并没有将饮料藏起来,也没有离开超市区域。相反,她主动到收银机前快递付款。主观上,母亲无意非法占有业主的财产。客观上,母亲与超市老板的纠纷发生在收银台,母亲主张付款,行为人(母亲)和标的物(饮料)仍在超市内,属于超市业主控制范围,且母亲未实施致他人失控的行为财产。因此,母亲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同样,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条件,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母亲有民事责任吗?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超市与前来购物的顾客之间的关系将形成销售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验收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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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纠纷中,超市把饮料放在货架上并标明价格,这就是“报价”的意思。母亲以顾客身份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接受价格。把饮料从货架上拿下来的行为是“接受”的表达。这时,销售合同成立了。但是,对于合同成立后何时履行付款义务,目前还没有明确约定,因此很难认为母亲的行为构成违约。可能有一些观点认为,在超市购物时,先结账再使用是普遍做法,但这种观点不能一概而论。以餐厅就餐为例。有些餐馆饭后付账,有些饭后付账。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过错的存在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条件。根据上述情况,事件中的母亲作为销售合同的买方,在拿到货架上的饮料时,已经与超市达成了销售合同。她有能力履行合同,并打算支付合同款项。因此,她的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这个案子还有其他法律责任吗?




相反,短视频中提到的超市老板的行为值得商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是我国刑法第 274 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短视频显示,超市老板在收银台截获了母亲。他知道母亲有付款的意图,不想偷酒逃避付款。然而,他仍然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要求他支付十倍的赔偿金。作为超市的老板,他有能力在不满足自己要求的情况下,让母亲和孩子无法离开超市,因此,很可能被认定为母亲盗窃的威胁,产生精神胁迫,然后要求母亲“赔偿”,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但是,由于酒水价值一般在 10 元以下,十倍赔偿在 100 元以下,且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而是可以符合《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敲诈勒索条件惩罚法。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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