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调整中 ,贷款利率真的受限4倍LPR?

2020-10-21 09:25   来源: 互联网    阅读次数:173

在民间借贷新规颁布近两个月后,有关新规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讨论一直在进行,各地法院也出现了新的案件。但不同法院对涉及持牌金融机构的案件判决不同,是否参照新规则也没有统一意见,这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讨论。




与此同时,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提案草案”)再次引发热议。最受关注的一点是央行对利率机制的修改。由原来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改为“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






有人认为,这一细节的修改可能会影响法院的裁决,即银行的贷款利率可能不受新规则的约束。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此次修订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银行金融贷款利率与新规之间的问题,而是更加明确和进一步强调了“利率市场化”的原则。




8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明显低于此前“二线三区按 24% 和 36% 计算”的规定。




本条例颁布后,市场上出现了热议,其中一个焦点是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则。虽然自两个月前新规颁布以来,根据《条例》的规定,“向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法院的相关判决存在分歧。有些人参考了四倍 LPR 的定义标准,而有些人仍然使用这条规定的最高 24% 的“红线”。




例如,近日在司法文书网站上披露的两份判决书显示,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金城消费金融案件时,参考了 4 倍 LPR 的标准,湖南长银 5 月 8 日消费金融与个人金融贷款合同纠纷。




具体来说,在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与杰某金融贷款纠纷案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湖南省裁定,被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长银 5 月 8 日消费金融贷款本息和罚息。但罚息暂定至 2020 年 8 月 9 日止,此后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计算。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利息的计算标准为贷款日利率的 1.5 倍。对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表示,“本案罚息利率标准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保护上限。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罚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罚息 3944.11 元(暂至 2020 年 8 月 9 日止)。此后,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计算,直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法院不会支持原告要求的超额部分。”


虽然涉及四倍 LPR 判决的案件数量较多,但仍按先前的规定存在。今年 9 月,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就中国银行消费金融与个人贷款合同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时,被告裁定被告应以 24% 的年利率偿还原告的利息和延迟向原告支付个人贷款本金和利息。


可见,目前在地方法院作出裁决时,涉及金融机构的诉讼是否应转呈四次 LPR 尚未形成共识。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告诉第一位金融记者,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贷款业务是否适用新的民间借贷规则,司法实践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金融贷款业务是否应 "参照" 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而非 "可直接适用"。" 这是因为这一规定不直接适用于新条例规定下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否适用新规则


至于金融机构是否应该 "指申请",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不是因为修改了 "二线三档"24% 和 36% 的 "民间借贷新规",刘新宇对记者说,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地方法院对金融贷款业务利率认识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最新要求,金融贷款利率不在线,而且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属于私人贷款,私人贷款的有关规定不适用。金融贷款的利率应根据贷款合同的协议确定。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永勤对第一位金融记者说,一般来说,银行贷款合同有很多层面,包括利率、抵押贷款利率、期限、限制性条款等,没有两份贷款合同是完全一样的。因此,采用一刀切的利率管理方法,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增多,给司法执法带来困难。此外,利率是风险的补偿,如果利率受到监管,贷款中还会有其他形式的补偿,这将使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另一种观点是,虽然金融贷款不适用于私人贷款利率的规定,但与私人贷款相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私人贷款的风险防范和负担能力低于金融贷款,根据金融借贷和私人贷款的市场状况以及风险和利息一致的市场规律,金融贷款的利率不应高于私人贷款的利率,因此金融贷款的利率上限也应参照适用的私人贷款利率规定。

image.png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综合审判庭院长单素华最近在复旦平安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组织的一个网上论坛上说,只要现在限制私人贷款利率,完全放开金融贷款利率,金融贷款利率最终可能会普遍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从司法实践看,虽然现行政策一直强调金融应服务于实体经济,消除虚假,但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仍在不断上升。如果将逾期利率加在一起,许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甚至已超过 24%。



刘新宇说:" 双方的意见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决定,但无论过去适用的标准是‘24%’还是‘36%’,但现在必须用适用的标准来代替‘4 倍 LPR’。


在 "红线" 减少后,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它们想继续 "参考适用的",大多数贷款业务可能会比过去遭受损失。一位资深银行从业人员告诉记者,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贷款利率的定价通常分为资本成本和风险加权两部分。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后,部分贷款业务也将受到限制。假设一个项目的资本成本为 5.4%,风险为 10%,则该项目今后可能难以获得资金支持。


建设银行研究所(Construction Bank Research Institute) 首席专家杜亚中在网上论坛上举了一个更为极端的例子。他表示,如果中国未来的利率市场与外国一样,利率水平无限接近 0,那么根据新规定,所有私人贷款和金融贷款都很难做到。杜亚中建议,高利贷利率的定义仍应由货币政策部门来决定。


目前业界的共识是,有关部门须进一步澄清金融机构是否应参考新规则的适用。最高法院过去曾发出通知,‘要求金融贷款合约的借款人要求将总利率降低至年利率的 24% 以上,理由是贷款人同时申索利息、复合利息、罚款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过高,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以有效减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当时的红线是 24%,现在解决分歧的直接方法是发出类似的通知。刘新宇建议。


但由于目前的详细规定不明确,再加上司法实践中的差异,第一个金融机构了解到,大多数金融机构和有执照的消费金融公司都处于观望状态。" 为了安全起见,一些机构已经降低了贷款利率,在此过程中,由于企业利润明显下降,它们承受着压力。资深银行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对于非银行持牌金融机构,考虑到资本成本、客户成本、经营成本等因素,贷款的综合成本可能超过 15%。根据 15.4% 的上限,这些机构几乎没有盈利空间。


新规定不与商业银行法相抵触


在区域法院的判例法相继出台的同时,最近公布的建议草案再次引发了关于新规则是否应适用于金融业的讨论。


根据提议的草案,中央银行已经修改了利率机制的内容,从以前的 "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和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客户独立谈判确定存贷款利率。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这一修正的细节可能会影响法院的裁决,因为 "商业银行法" 规定,银行可以自行与客户谈判利率,而不受上限和下限的限制。


然而,光大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周茂华告诉 First Finance,尽管新的商业银行法允许银行自行商定存贷款利率,但它们也规定,银行不得使用不当手段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 这可能意味着,这一变化仍适用于最高法律规定的四重 LPR 要求,这与以下事实并不矛盾:在最高法律框架内,鼓励银行和客户自行商定存贷款利率,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刘新宇还对记者说:"这次修改根本不能改变银行金融贷款利率的问题和四倍利率问题。只是更加明确和进一步强调‘利率市场化’的原则。" 在观察有争议的司法案件时,根本的区别不在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否存在上限,而是当金融贷款利率过高、超出私人贷款标准时,地方法院对是否参照适用的私人贷款标准有不同的判断。


刘新宇说:"修改" 商业银行法 "将引起更多人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原则的关注。" 然而,一些法院认为,市场化利率并不是让金融机构获得高额利润,即使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率,金融贷款利率也不应该太高,只是目前,这是否过高是一个 "四倍利率" 的标准值得商榷。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分享到:
0
【慎重声明】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华南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和镜像,如有发现追究法律责任 粤ICP备2020138440号